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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为何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发布时间:2020/11/20 | 浏览次数: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作出明确规定。

按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同时,党内监督条例明确,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若干规定》第八条则具体规定,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显然,张志南、木里矿区非法采煤等案件属于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当地领导班子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

查处一案、拔除烂树,更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剖析案发原因,把反面典型跌入违纪违法深渊的教训说深说透,达到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就明确要求:“凡查结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都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反面教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让党员干部引为镜鉴。”所以我们看到,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案发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已成“规定动作”。不仅中管干部,其他级别的领导干部被查后,也一样如此。

“以前看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被查,翻一下就过去了。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剖析身边人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堕落轨迹,比照自身,直击灵魂,这种警醒直接而震撼。”一位参加过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同志说

《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负责。第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一级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督促检查和指导、列席,都奔着一个目的:高质量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重在查找、解决突出问题,不能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然而,个别地方还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不严肃,主题失焦、质量不高、效果打折的问题。有的会前准备不充分,以老套路应付,撰写的材料“一个提纲管到底,换个帽子还好用”;有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蜻蜓点水、隔靴搔痒,甚至字斟句酌,力求达到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境界”,也有的为批评而批评,借机骂人、整人;有的谈问题头头是道,但整改措施软弱无力,不好落实等等。

违纪违法干部被查后,上级党组织派出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有关同志到会指导案发单位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一方面能更好把准民主生活会主题,点明违纪违法案例发生的问题所在,促进思想认识到位、剖析整改到位;另一方面也督促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干部把自己摆进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揭短亮丑、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出高质量、好效果,确保以案促改真改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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