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经批准决定对市农业局局长A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工作方案,拟在A某办公地点对其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监委依法提请该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对A某采取留置措施。
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对A某采取留置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留置宣布、执行、交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2名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和多名公安民警抵达A某办公地点,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欲进入办公楼时,遭到保安阻拦。根据方案,在场的公安民警出面协助,保障前来采取留置措施的一行人员进入办公楼。
2名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向A某出示证件,宣布留置决定,由其本人签字。随后,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共同乘坐车辆将A某送至留置场所,确保沿途安全。到达留置场所后,依照规定完成了A某入住留置场所的各项手续。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这一条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职责权限由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监察权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强制性。监察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监察法实施初期,社会公众对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认识还不到位,可能会出现不配合的情况;有的调查对象由于存在抵触心理,也可能会拒不配合调查,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极端情况。本案例中,A某办公地点的保安对于监察机关依法采取措施的合法性、正当性、严肃性认识还不到位,出手阻挠。而公安民警的执法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且多年来其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已经广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认可,因而由其出面协助留置A某就相对比较顺利。
留置是带有强制性的调查措施,执行留置措施必须确保安全可控。因此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可以体现在控制被留置人员、带至留置场所、留置期间的看护等环节。本案例中,公安民警协助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现场当面向A某宣布留置决定,将A某带至留置场所,陪同办理入住手续等,既确保了调查人员人身安全和顺利执法,又确保了A某人身安全,以及调查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
实践中,将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后,可能还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需要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协助进行留置看护的,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必须到位,确保能相互补台,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短板和管理中的漏洞,及时改进具体措施,加强对看护人员的培训,确保留置看护工作顺利进行。留置看护工作的政治性、保密性强,看护人员要时刻树牢安全意识、底线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确保留置对象的绝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