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委员是党的纪检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近日,青海西宁市纪委出台了《中共西宁市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纪委委员自身建设,促进和保障纪委委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为委员履职划定“硬杠杠”。在西宁之前,贵州贵阳、山东威海、云南保山、海南、四川等多地已经制定相关意见或规定,在明确纪委委员职责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纪委委员充分履职提供保障。
明确职责 强化人选配备
“纪委委员是职务不是荣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进一步优化地方纪委及其常委会结构,明确纪委委员职责,发挥纪委委员作用。”
2014年8月,山东省纪委出台《中共山东省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省纪委委员要承担5项职责,包括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加强对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主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等。青海西宁近日出台的规定中明确,市纪委委员要履行好主动参与决策、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开展调查研究等职责。
为促进乡镇纪委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四川省近日印发了《促进乡镇纪委履责十项措施》,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履职保障等十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十项措施,划清乡镇纪委履责“界线”。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纪委要求,要选好配强班子。为保证镇纪委委员人岗相适,该县在各镇纪委换届前除明确任职的基本要求外,还要求镇纪委委员人选应尽量避免重点监管单位的“一把手”,防止因责任冲突无法履职。
完善制度 丰富履职方式
为适应纪委委员履职需要,各地还提出,要建立完善一套制度,改进方式,强化支持,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保证。
去年8月,山东威海出台的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暂行意见中提出要完善3种制度。一是重要情况通报和重要决策征询意见制度。包括市纪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重要案件查办情况要及时向委员通报等。二是参与重要活动和重点课题调研制度。包括市纪委围绕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专项活动,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安排部分委员参与,委员也可结合自身职能优势选择参加等。三是日常沟通联系和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其中包括实行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双向约谈等。
在工作通报、重要决策征询意见、参与就重要活动和重点课题调研制度基础上,云南保山、青海西宁等地对制度规定更加细化,分别提出了6项、9项制度规定。如,西宁提出要建立完善巡察制度。即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适时组织委员对县区、有关部门从严管党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专项巡察。
针对有的纪委委员对履行职责顾虑重重的问题,海南出台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纪委委员充分履职提供保障。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纪委委员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纪委委员开展工作或者对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执纪审查“空白”将被约谈
四川省近日出台的《促进乡镇纪委履责十项措施》,在促进乡镇纪委履责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问责追究办法。“对无正当理由,执纪审查‘空白’的乡镇,将及时约谈乡镇纪委书记。对不敢担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乡镇纪检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海南、山东等地也明确了严格的纪委履职责任追究制度。海南提出,纪委委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纪委委员的责任。纪委委员对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故意掩盖、袒护和干预执纪办案的,从严处理。
山东省纪委强调,对委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而又没有查处纠正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委员责任。委员对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故意掩盖、袒护和干预执纪办案的,坚决严肃处理。